关于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式的温馨提示

稿件来源:http://www.sysu8h.com.cn/ylfw/ybzq/201505/content_13_12346.html 发布日期:2015-05-13

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式温馨提示

 

各有关单位:

关于实施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”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深人社规〔20155)已发布实施,规定从201511日起执行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。关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明确如下:

一、20153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、生育津贴等;其他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居民仍按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》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用,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。

二、生育保险参保人2015年2月前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,其可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;未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,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方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,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,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,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。

三、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,当月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,并可继续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。

 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

    2015413